| 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市卫生局负责许可权限调整后管辖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变更注销 |
| 办理条件 |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卫生行政许可注销:(一)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
| 办理手续 | 变更:(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需作变更的原卫生许可证或许可批件正、副本原件; (三)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产品商标名称:提交商标变更注册的证明材料,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销:(一)《注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需作注销的原卫生许可证或许可批件正、副本原件; (三)单位关于注销事项的决定书(写明注销理由); (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流程 | 当场办结 |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费用情况 | 工本费每证10元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电话:(0813)8213504 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科 电话:(0813)5508020 |
| 监督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窗口 电话:(0813)8203883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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