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第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2002年3月28日)第四条第(一)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四)《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2003年6月3日)。 (五)《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3]139号,2003年8月4日)。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总投资3个亿及以下市注册企业、总投资1—3亿区县注册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因素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300张床位以下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00—499张床位综合医院放射诊疗场所危害因素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 |
| 办理条件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防护设施严格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议施工,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
| 办理手续 |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含编制预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流程 | 项目立项前提出辨识申请—资料审查—回复函告相关部门—申请预评价审查—专家现场审查—办理批复文件—立项审批部门凭批复批准立项—竣工前申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审—专家现场评审—办理批复文件 |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电话:(0813)8213504 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科 电话:(0813)5508020 |
| 监督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窗口 电话:(0813)8203883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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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http://www.zgzw.gov.cn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