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428号令)、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7号令)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病残父母 |
| 办理条件 | 凡夫妻认为第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 办理手续 | 户口簿、身份证、有关病史资料、《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各一式两份。 |
| 办理流程 | 1、病残儿父母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意见,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受委托的荣县、富顺县待鉴定完后送市人口计生委)。 5、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后,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病残儿父母。 |
| 办理时限 | 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 |
| 费用情况 | 川价费[2003]77号,每例150元。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每年4月、10月下旬。 |
| 联系电话 | 0813-2201798 |
| 监督电话 | 0813-2205388 |
| 办理地点、邮编 | 荣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县辖区内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富顺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县辖区内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负责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辖区内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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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省级鉴定每例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