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经济困难的公民 |
| 办理条件 |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申请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户籍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请求公证与其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上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四)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 、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五)公证证明。 |
| 办理手续 | 身份证、低保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查、受理、指派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 |
| 费用情况 | 免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9:00-12:00 13:00-17:00 |
| 联系电话 | 8125672 |
| 监督电话 | 2211357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惠民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窗口 邮编:643000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
| 状态查询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