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自然人、法人 |
| 办理条件 | (一)需运输木材到市外或出省的单位或个人; (二)对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许可证》; (三)个人搬迁,应具有户口迁移证明; (四)个人自用,应具有购货发票或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 (五)工程自用材,应具有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六)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
| 办理手续 | (一)木材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材料之一: 1、木材采伐(采集)许可证; 2、购买木材的票据; 3、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需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4、属个人工作调动或者家庭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少量自用材的,应提交工作调动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明; 5、因工程竣工或者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施工单位应提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具有资质的木材检验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向外运销木材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金的票据;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 (六)中转、二次运输的,应提交原运输证。 (七)组织机构代码。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并附前述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市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及时办理 材料预审:1天 |
| 费用情况 | 无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联系电话 | 13990036501 |
| 监督电话 | 0813-8237188 |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办事处 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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