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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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类别:检查情况发布时间:2024-12-13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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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9批次涉及我市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贡百福佳商贸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泡仔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4-03-15;被抽样单位名称:自贡百福佳商贸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184号九鼎书城-1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向自贡百福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泡仔姜(酱腌菜)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泡仔姜(酱腌菜)共购进5公斤,货值98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按规定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退回该批次食品。
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泡仔姜(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疑为生产企业的问题。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贡井刘炼海鲜吧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4-4-6;被抽样单位名称:贡井刘炼海鲜吧;被抽样单位地址:贡井区贡兴路二段和远左岸上城项目8栋2-01铺号时光邻里超市二楼海鲜水产区;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向贡井刘炼海鲜吧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泥鳅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4公斤,货值119.2元;已销售4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销售完毕,且购买者零散,无法追溯。
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泥鳅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为其他(当事人外购,肉眼无法判断)。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贡井区达好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粉山药(小);购进日期:2024-5-13;被抽样单位名称:贡井区达好超市;被抽样单位地址:贡井区贡兴路二段650号-656号;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2、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5-13;被抽样单位名称:贡井区达好超市;被抽样单位地址:贡井区贡兴路二段650号-656号;不合格项目:氟虫腈。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贡井区达好超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粉山药(小)、香蕉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粉山药(小)产品共购进30公斤,货值358.8元;该批次香蕉产品共购11公斤,货值87.56元;均已销售完毕,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销售完毕,且购买者零散,无法追溯。
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粉山药(小)检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香蕉检出氟虫腈的原因为其他(当事人外购的,肉眼无法判断)。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自贡市高新区平宇水果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5-13;被抽样单位名称:自贡市高新区平宇水果店;被抽样单位地址:自贡市高新区汇兴路304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海南以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营岭门农场新华作业区新进队长和教练场6号;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向自贡市高新区平宇水果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妃子笑荔枝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10公斤,货值398元;已销售9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1公斤损坏商家直接丢弃;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销售未有人退回店铺。
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妃子笑荔枝吡唑醚菌酯不合格的原因不明。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8元;2、处罚款人民币3890元。
五、自贡市高新区王氏红旗茶庄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红茶;购进日期:2023-12-5;被抽样单位名称:自贡市高新区王氏红旗茶庄;被抽样单位地址:汇东路西段五心医院底楼28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三江县旺成茶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三江县古宜镇雅桂路65号福源新城2栋106号商铺;不合格项目:柠檬黄、日落黄。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向自贡市高新区王氏红旗茶庄送达了上述不合格红茶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15公斤,货值7800元;已销售15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未有消费者退回。
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红茶检出柠檬黄、日落黄的原因不明,疑为生产环节造成。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六、自贡青草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白筒笋;购进日期:2024-7-1;被抽样单位名称:自贡青草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钟云山路343号紫檀国际广场1号楼5-1铺-02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金牛区杨梅干杂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 都国际商贸城五区10006号;不合格项目:柠檬黄。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8日向自贡青草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干白筒笋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8.1公斤,货值1094.77元;已销售8.1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销售完毕。
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干白筒笋检出柠檬黄的原因不明。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自贡市顺鑫肉食品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辣鸡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6-17;被抽样单位名称:成都市邓氏瑞祥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路889号“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区”食品区-SP19-08、SP19-07、SP19-06、SP19-05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成都市鑫一食品厂;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镇永兴街道创业路177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自贡市顺鑫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街道水口村2组;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委托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向自贡市顺鑫肉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香辣鸡翅尖(辐照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64.68公斤,货值1008元;已全部销售,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21.56公斤。
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香辣鸡翅尖(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疑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造成。
3.行政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三十三条的规定,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自贡市顺鑫肉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对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2、对该公司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
八、富顺县小留芬酒楼纯净水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零点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4-7-30;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富顺县小留芬酒楼纯净水厂;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望云村一组;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向富顺县小留芬酒楼纯净水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零点冰包装饮用水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生产79.1公斤,货值266元;已销售79.1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除用于抽样外其余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零点冰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和储运不当。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6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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