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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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财政局类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23-08-01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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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财规〔2023〕3号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自贡市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自贡市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贡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权责划分的基本原则】 采购人的权责划分遵循“谁采购,谁负责”和“权责对等”原则,发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
下:
(一)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管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采购预算编制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审查工作机制,加强需求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四)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措施。
(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数字证书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八)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配合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等开展监督工作(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信访举报、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主管预算单位的管理责任】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负责指导下属单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职责如下:
(一)督促和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三)根据相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审核进行管理。
(四)对下属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申报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核,督促指导下属单位依法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
(五)定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六)建立健全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审查管理及发布机制。
(七)定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七条【内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采购人要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严格问责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
第八条【归口管理】 采购人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并明确至少1名政府采购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工作,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政府采购专管人员应当系本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够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采购人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专管人员名单报主管预算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专管员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预算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九条【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主要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编制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确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定期轮岗。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应当缩短轮岗年限;暂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查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三)集体决策。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四)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重点做好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十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其他事项的决策层级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研究决定后,在其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
(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预算及调整事项。
(三)研究确定重大项目采购需求。
(四)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五)国产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拟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的。
(六)采购人认为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达到同级政府“三重一大”规定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三重一大”规定金额但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章 流程控制
第一节 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先预算后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因延续性等特殊情况需提前实施采购的项目,按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后,可申请提前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市场价格行情和相关预算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且采购预算编制符合过“紧日子”的要求。
(二)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数量和金额等要素列示明晰、准确,并且符合所属预算项目支出要求。
(三)符合资产配置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当按照自贡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一揽子公开本单位本年度的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需要提前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或按框架协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以及涉密采购项目,不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缩短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第二节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需求调查】 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需求调查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形成书面的需求调查结果,并将调查结果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五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采购人应当主动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具体包括:支持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创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
采购人应当通过预留份额比例、评审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措施,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要求。
第十六条【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及其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十七条【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除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以外,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请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采购需求确认】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调查结果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超标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应当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审查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当建立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可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采购人确定纳入审查范围(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的,应当在审查通过后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第三节 采购执行
第二十条【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确保新旧合同前后衔接。
第二十一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人应当综合场地、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专业领域、信用评价等因素,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并建立健全本单位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明确选择程序、委托规则等事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按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编制或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人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确保采购文件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全面反映采购需求、符合项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评审标准合法合规、明确量化,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在采购文件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三条【委派采购人代表】 采购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并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言论。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抽取及使用】 评审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确认采购结果】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渠道和时限,以及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等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原则和程序,对拟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结果公告、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涉密和敏感事项不外泄。
第二十七条【质疑答复】 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采购代理机构转送的质疑后,应当根据质疑事项自行或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客观、公正、合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四节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及备案】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和备案,公告及备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禁止转包和规范分包】 政府采购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采购人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根据项目需要,采购人可以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指定分包供应商。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时还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
第三十条【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自身原因以及政策变动、规划调整等外部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细化和明确对供应商补偿救济的情形、标准、程序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对赔偿或者补偿金额存在争议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解决纠纷。
第五节 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采购人可以邀请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或者服务对象等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第三十二条【资金支付】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支付预付款】 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10%,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季度)定期结算或者分批次供货且定期按实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政府采购预付款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政采贷”融资支持】 采购人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开展“政采贷”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账号变更、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但不得干预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档案保管责任。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内部监督】 采购人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将本办法规定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违规责任】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提醒、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或未明确至少1名政府采购专管人员。
(二)未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三)未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审查工作机制。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未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五)属于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未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六)未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八)未预留充足采购时间,导致新旧合同出现空档期。
(九)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十)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
(十一)拒收供应商依法提起的质疑,或未在规定时限作出质疑答复。
(十二)拒不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其他采购管理】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非政府采购、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不同类别或金额范围项目的决策程序、实施形式和采购程序,建立争议处理和解决机制等。
非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单位非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紧急采购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施行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统一施行。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的条款相冲突。
第四十三条【政策调整和变化】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自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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