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 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类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23-08-30阅读:
自发改发〔2022〕187号
市国有粮食企业、市相关金融机构:
  为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证机制,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加快组建运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通知》(川粮函〔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自贡市市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                            

自贡市市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30号)和《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加快组建运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通知》(川粮函〔2021〕45号)文件精神及要求,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证机制,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有效防止我市出现种粮农户“卖粮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市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市级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专项基金。通过设立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解决市场化收购主体融资能力不足问题。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基金规模。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市场主导,企业自愿;依法合规,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基金,基金总规模100万元。原则上市财政局与市级国有粮食企业同比例、共同出资,首期由市财政局、市嘉盛粮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各出资50万元组建基金,后续市财政局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酌情增资,企业根据融资需求,按本办法规定缴存资金。
第四条  基金归集。市财政出资从粮食风险基金结余或其他资金渠道安排;企业出资必须是企业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企业缴存资金起点额度为50万元,资金分别缴存入市发展改革委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基金担保贷款结合全市主要粮油生产品种和市场需求,重点支持市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本市开展稻谷、玉米、油菜籽等粮油品种的市场化收购。
第六条 企业申请参与基金运行,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收购备案,且近3年无亏损;
(二)企业征信状况良好,无明显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或进入诉讼程序;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等须符合合作银行贷款准入条件;
(六)企业出具自有资金大于在基金中缴存额度的承诺书。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组织管理。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共同组成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度制定修订、组织召开重大事项执行例会、监管基金运作等工作。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合作银行。在自贡辖区范围内,择优选择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
第九条 贷款额度。放大倍数原则不超过企业实际缴存额度的10倍,单户企业累计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笔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授权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及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执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合作银行审查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按照贷款审批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等要求,将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企业按照不低于缴存起点认缴基金,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按流程进行放款。
第十二条 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分担。合作银行、粮食保证基金各按5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市财政以基金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超过出资额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四条 基金代偿。贷款本息出现逾期,按风险责任分担比例代偿。
第十五条 资金追缴。基金代偿后,由合作银行按相关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追偿,追缴回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代偿实际比例分配,并将分配给基金的资金转入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损失分担。经合作银行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和必要程序后仍无法追偿回的款项,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风险防控及惩戒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审批放贷。做到全方位、全时段、全环节贷款监管,确保贷款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确保基金贷款业务安全、有效、长周期运行。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需制定完善的贷款后管理办法,全面掌握和监督承贷企业贸易合作、粮食购销存、生产加工、资金往来及贷款使用等情况,制定风险防控办法,积极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 当不良率达到5%或代偿金额超过基金总金额20%时,立即暂停新增贷款,合作银行全面梳理现行贷款发放情况,评估相关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进行工作评估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新增业务,经批准同意且基金账户补足后方可恢复贷款办理。
第二十条 对不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承贷企业,除依法采取追偿措施以外,将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送至金融机构作为融资授信参考。
第六章 基金期限、 退出及终止
第二十一条 基金有效期暂定2年,期满后若相关政策未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商定顺延期限。若终止使用粮食保证基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清算,按企业缴存资金的余额(即企业缴存资金按在基金所占份额,承担风险后的剩余部分)返还缴存企业,其余资金返还财政。若有贷款余额,待贷款本息结清后进行清算。粮食保证基金账户利息归市财政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基金存续期限内,若企业所有粮食保证基金贷款本息结清,且短期内无新增基金担保贷款需求,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申请返还缴存金额。企业退出时只退还实际缴存资金的余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项目申报和审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对在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监管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该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