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水务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城镇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自贡市水务局类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24-07-23阅读:
自水务发〔2024〕31号
各区县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城建局、城管执法大队,市供排水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范围内建设排污管道连接到现有市政排污管道或截污干管连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排水的管理,加强源头管控,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新修改出台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自贡市城市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管理规定(试行)》(自水务发〔2020〕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自贡市城镇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水务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5日                   
 
  

自贡市城镇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范围内建设(含新、改、扩建)排水户排污管道和市政排污管道连接到现有市政排污管道或截污干管(以下统称市政污水管网)的连接部分工程措施(以下简称排污管道连接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的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等法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贡市城镇范围内开展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排水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管道连接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污水管网的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负责对排污管道连接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排水户、市政排污管道建设单位(以下统称排污管道建设主体)与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统称排污管道运维主体)各自负责所属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建设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排水户、市政排污管道集污区在拟连接的市政污水管网所属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服务范围内;
       (二)排水户排水水质满足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的标准和要求;
       (三)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市政排污管道集污区内排水管网完全实行了雨污分流或按有关规定对未雨污分流部分采取了清污分流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排污管道建设主体实施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应向有管辖权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申请。申请时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一)排水户应提交材料:
       1.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申请表;
       2.排水户合法身份证明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排水户用水排水性质证明材料;
       4.排水户用水量证明材料(已在用水排水的,最近一年中用水量最大月的水费缴费发票;未来5年内需增加用水排水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未来5年内最大日用水量设计文件;拟用水排水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最大日用水量设计文件);
       5.排水户排水水质证明材料(已在用水排水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拟用水排水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设计文件);
       6.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及污水排放口分布图和相关说明材料;
       7.排水户排污管道建设设计资料;
       8.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二)市政排污管道建设单位应提交材料:
       1.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申请表;
       2.市政排污管道建设项目合法性材料;
       3.市政排污管道集污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用水总量证明材料(包括现状常住人口和年均日用水总量、规划常住人口和年均日用水总量证明材料);
       4.市政排污管道集污区内排水管网分布图和相关说明材料;
       5.市政排污管道建设初步设计文件。
       第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要件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按规定补正齐全后再行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的,进行实质内容核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交由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对申请连接位置进行复核,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出具复核意见明确连接位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批准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决定书,明确日排污量、连接位置、排水户排污性质等。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出具不予批准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排污管道建设主体在取得批准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决定书后,应按照决定书明确的事项和《自贡市城镇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技术要求》(附后)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编制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报送实施审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批准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决定书明确的事项和《自贡市城镇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对排污管道建设主体报送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技术审查合格书;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在修改完善符合规定后,出具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技术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排污管道建设主体在取得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技术审查合格书后,应向有管辖权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批准实施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批准实施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申请书;
       (二)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技术审查合格书;
       (三)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到批准实施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申请后,经审查,对资料要件齐全的,出具批准实施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决定书;对资料要件不齐全的,告知排污管道建设主体按规定补正齐全。
       第十一条 排污管道建设主体在取得批准实施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决定书后,编制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工期计划,在开工前向实施审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申报备案,未经申报备案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对未取得批准实施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决定书和未报备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工期计划的,不得同意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的,应予立即制止,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排污管道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实施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经原审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应严格监督管理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施工,对不按照经批准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和其它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建设的,应要求排污管道建设主体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应予制止继续施工。在整改到位后,方可同意恢复施工。                                 
       第十五条 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成后,排污管道建设主体应向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申请完工验收。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和其它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书;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排污管道建设主体整改,在整改完成直至验收合格后,出具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书。
       第十六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水户,启用经完工验收合格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进行排水,在启用前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不得同意排水户启用排污管道连接工程进行排水。
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等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一般生活污水排水户、市政排污管道运维主体,启用经完工验收合格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进行排水,在启用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不得同意启用。
       第十八条 排污管道运维主体应加强对投入使用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在设施设备出现不正常情形时,应及时维修、更换,保证排污管道连接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排污管道运维主体应加强排水管理和排水水质检测,在排水水量、水质出现不正常情形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不正常情形。
       第二十条 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应加强对投入使用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的运行维护情况、排水水量和水质情况等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正常情形时,应及时告知排污管道运维主体并要求限期进行维修、更换或排除。
       排污管道运维主体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维修、更换或经维修、更换仍不能保证排污管道连接工程正常安全运行或未能排除不正常排水水量、水质情形的,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应关闭、封堵或断开排污管道连接工程,直至恢复正常后方可同意恢复使用排污管道连接工程进行排水。
       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关闭、封堵或断开排污管道连接工程,或者同意恢复使用排污管道连接工程进行排水,应报经有管辖权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排污管道运维主体停止使用排污管道连接工程排水,应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关闭、封堵或断开排污管道连接工程。
       第二十二条 排污管道运维主体重新启用已停止使用的排污管道连接工程进行排水,应先行对排污管道连接工程进行检修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在启用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市政污水管网运维单位不得同意启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自贡市城镇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一、自贡市城镇范围内建设(含新、改、扩建)排水户排污管道和市政排污管道连接到现有市政排污管道或截污干管(以下统称市政污水管网)的连接部分工程措施(以下简称排污管道连接工程)适用本技术要求。
二、排污管道连接工程包括连接段管道、闸(阀)门井、沉砂格栅井、监测井、格栅、闸(阀)门、流量计、水质监测设备和其他辅助措施等设施设备。
三、排污管道连接工程与市政污水管网的连接位置应符合市政污水管网的设计要求。
四、排污管道连接工程的工艺措施应符合市政污水管网的安全技术要求。
五、连接段管道应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管、高质量塑料管等,管径按管道的日最大过水能力不超过日排污量的150%确定。
六、连接段管道应在起始端设置能够锁闭的闸(阀)门井,在井内管道上安装闸(阀)门。市政雨水排放管(涵)为分流初期雨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设置的旁通连接段管道上应安装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闸(阀)门。
七、连接段管道起始端应在闸(阀)门井后端设置沉砂格栅井和格栅,对市政排污主管和排污分区的排污主管末端的连接段管道具备安装条件的应设置提篮格栅,格栅间隙宜不大于3厘米。
八、对重点排水户排污管道、市政排污主管和排污分区的排污主管末端,应在闸(阀)门后端的监测井内管道上安装在线流量计,连接段管道的布置应水平顺直且长度满足流量计安装要求。
九、排水户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在监测井内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十、建设排污管道连接工程的所有设计、材料、设施、设备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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