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自然资规规〔2024〕1号
荣县、富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拼经济搞建设的统一部 署,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通知》(川办发〔2020〕41 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宗地分割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 地、商服用地或以上两种用途的综合用地;宗地分割是指同一宗地在不改变不动产权利人、原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分割为几个地块的行为,各地块为原宗地的不动产单元。
二、本通知适用范围为自贡市中心城区,两县可参照执行。
三、办理地块分割的条件
(一)拟分割宗地仅限于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并完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拟分割宗地分割前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50 亩;
(三)拟分割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已办理土地、 房产抵押登记的,需将抵押释放或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割手续;
(四)拟分割宗地地上建筑物已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含已办 理预告、分户转移登记的),需征得全体预售对象(含已办理预 告、分户转移登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割手续。
四、申请要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分割前宗地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拟分割的宗地图及分割后的地块图;
(六)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土地房屋已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分割的函,地上房屋已办理预售或分户转移登记的提供全体预售对象(含已办理预告、分户转移登记的业主)同意分割的函。开发商出具已征求全体预售对象(含已办理预告、分户转移登记的业主)同意分割的承诺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人)持申请要件提出分割申请;
(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收件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补正;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形成分割方案;
(四)会审不同意宗地分割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会审结果;
(五)会审同意宗地分割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同 意分割通知书》,并由申请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六)申请人凭《同意分割通知书》及补充合同办理不动产 登记;
(七)存在抵押登记的,宗地分割后,抵押权人应做相应抵 押权变更登记。
六、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宗地分割
(一)拟分割宗地存在土地、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二)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宗地。
七、分割后的地块若土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后,以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和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八、各区自然资源局(含高新分局)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工业用地土地分割管理办法。
九、本通知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宗地分割地块实施意见〉的通知》(自自然资规发〔2021〕303 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 5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