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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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医疗保障局类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24-08-01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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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医保发〔2021〕37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
为顺利推进全省医疗保障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自贡上线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沟通一致,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医保发〔2019〕79号)第五条中“肝、肾移植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慢性白细胞性血液病”调整为B类门诊特殊疾病。2021年6月30日前已认定通过的,不再重新认定,直接按B类门诊特殊疾病享受相应待遇。
二、职工B类门诊特殊疾病、居民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患者承担的起付标准统一为400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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