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引导和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娱乐垂钓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禁捕水域包括富顺县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我市境内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岷江干流一级支流越溪河和我市长江流域其他天然水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永久性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禁捕水域严格控制垂钓。
第六条 为保护水生种质资源及环境、人身安全等,下列区域作为永久性禁钓区、禁止垂钓区。
(一)富顺县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镇溪河木桥沟水库大坝104°43′20″E、29°06′35″N至永年镇李家湾104°56′58″E、29°08′19″N)范围内镇溪河及其一级支流和实验区(第一段自釜溪河邓井关街道下盐坝104°56′46″E、29°08′45″N-釜溪河口沙咀104°57′21″E、29°08′19″N;第二段自沱江富世街道回澜塔104°58′25″E、29°11′04″N)-釜溪河口沙咀(104°57′21″E、29°08′19″N)-东湖镇黄葛码头(104°59′32″E、29°06′40″N))为永久性禁钓区。
(二)釜溪河自贡城区部分河段为禁止垂钓区域(釜溪河自大同路大同桥104°45′47″E、29°21′35″N起至伍家坝金子凼堰闸104°47′51″E、29°20′54″N)。
(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为禁止垂钓区域。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第八条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其保护需要,充分考虑垂钓流量、交通状况、车辆停放、垂钓安全、监管状况等实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的产卵场等重要场所以及其他重点保护水域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明确禁钓区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并标牌标识。毗邻区县在交界水域划分禁钓区时,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划定禁钓区域,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十条 垂钓渔获物单人单日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将野生鱼类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第十二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及时报告属地渔政部门处理并无条件放生(常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附后)。
第十三条 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当地渔政部门(常见外来入侵物种附后)。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须文明垂钓、环保垂钓,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水域时,将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水域环境。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钩)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六)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六条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积极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巡河内容,加强垂钓管理日常巡查,列入巡查台账。
第十八条 鼓励建立休闲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业征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九条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条 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社会组织、村村响、宣传牌等,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宣传长江“十年禁捕”重大意义,宣传垂钓管理等要求,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联动协调强化垂钓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嫌犯罪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输及工程作业船舶管理,防止用于非法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清除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防止用于非法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止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对销售非法渔具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内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垂钓宣传标牌备案管理。
(七)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巡河内容。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九)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垂钓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禁止利用船、艇、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垂钓。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自贡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自农函〔2021〕133号)因有效期满自动失效。中央、省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常见水生保护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省重点保护水生动物 |
中华鲟 |
成都鱲 |
长江鲟(达氏鲟) |
中华鳖 |
大鲵 |
四川鮡(石爬子) |
胭脂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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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口铜鱼(水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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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原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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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草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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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外来)入侵物种
罗非鱼(非洲鲫鱼) |
革胡子鲶(埃及鲶鱼) |
短头亮鲃(淡水银鳕) |
斑点叉尾鮰(钳鱼) |
多辐翼甲鲇(清道夫) |
大口黑鲈 |
克氏原螯虾(小龙虾) |
巴西红耳龟(巴西龟) |
福寿螺 |
鳄雀鳝 |
鳄龟 |
牛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