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府函〔2024〕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新一轮《自贡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含高新区)要严格执行《标准》,对于《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要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本次公布《标准》于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0〕189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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