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本指南向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自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市级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可向申请人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受同级人民政府指定,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自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传真、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前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现场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申请。主要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可通过本指南附件查询获取。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收件地址可通过本指南附件查询获取。
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提交。申请人登录自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页面,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目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暂不支持在线提交方式。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如: 征地批复信息可先通过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查询,查询不到所需信息时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
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意见信箱、12345在线留言以及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也可在自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有效。在线申请的,可直接在网上填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应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须在“上传附件”处上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图片。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请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描述,如:“等”“包含但不仅限于”“相关材料”。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提出申请后,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内容或申请撤销已经提出申请的,需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当面、信函等方式提出。
(五)办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行政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自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市级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可向申请人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受同级人民政府指定,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自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传真、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前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现场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申请。主要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可通过本指南附件查询获取。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收件地址可通过本指南附件查询获取。
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提交。申请人登录自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页面,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目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暂不支持在线提交方式。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如: 征地批复信息可先通过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查询,查询不到所需信息时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
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意见信箱、12345在线留言以及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也可在自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有效。在线申请的,可直接在网上填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应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须在“上传附件”处上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图片。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请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描述,如:“等”“包含但不仅限于”“相关材料”。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提出申请后,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内容或申请撤销已经提出申请的,需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当面、信函等方式提出。
(五)办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行政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