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类别:市政府部门文件发布时间:2023-09-12阅读:
 自民发〔2023〕121号

各区(县)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推动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各区(县)严格落实《自贡市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实施方案》(自民发〔2023〕66号)要求,全面推进低保扩围增效工作,进一步规范低保准入条件、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科学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实现低保保障率不低于全市平均保障率的目标任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强化急难临时救助工作
       (一)加强政策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对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及时转介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二)加强临时救助。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因病因疫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加强救助服务。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完善和落实分级确认、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临时遇困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要采取小额先行救助、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困难类型和持续时间,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三、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动态核查掌握易地搬迁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重点核查易地搬迁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全面运用区(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平台,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完善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对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区(县)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进一步规范优化救助办理流程
       (一)压减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加强“天府救助通”应用,积极推进智慧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救助服务。
       (二)规范公示制度。乡镇(街道)经审核确认纳入低保的,应在享受低保所在村(居)进行至少14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未成年人、艾滋病人等特殊信息。
       (三)优化申请程序。自贡市户籍在市内长期居住的,在居住地提出申请。涉及市外户籍人员,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自贡市户籍,可由其中一个在市内长期居住且为自贡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包含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全面应用“省内通办”“一网通办”功能,及时处理申请受理、协同核查等任务。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区(县)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方向,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切实履行本级支出责任,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推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区(县)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在村(社区)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500名救助对象以上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如实履行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区(县)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社会救助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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