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
上位法及相关参考依据 |
第一条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引导和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娱乐垂钓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为保护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全市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 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指禁捕水域包括富顺县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我市境内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岷江干流一级支流越溪河和我市长江流域其他天然水域。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 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 区。毗邻市、县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 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 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
第五条 |
全市永久性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禁捕水域严格控制垂钓。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四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 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
第六条 |
为保护水生种质资源及环境、人身安全等,下列区域作为永久性禁钓区、禁止垂钓区。(一)富顺县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镇溪河木桥沟水库大坝104°43′20″E、29°06′35″N至永年镇李家湾104°56′58″E、29°08′19″N)范围内镇溪河及其一级支流和实验区(第一段自釜溪河邓井关街道下盐坝104°56′46″E、29°08′45″N-釜溪河口沙咀104°57′21″E、29°08′19″N;第二段自沱江富世街道回澜塔104°58′25″E、29°11′04″N)-釜溪河口沙咀(104°57′21″E、29°08′19″N)-东湖镇黄葛码头(104°59′32″E、29°06′40″N))为永久性禁钓区。(二)釜溪河自贡城区部分河段为禁止垂钓区域(釜溪河自大同路大同桥104°45′47″E、29°21′35″N起至伍家坝金子凼堰闸104°47′51″E、29°20′54″N)。(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为禁止垂钓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
第七条 |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
第八条 |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其保护需要,充分考虑垂钓流量、交通状况、车辆停放、垂钓安全、监管状况等实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的产卵场等重要场所以及其他重点保护水域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明确禁钓区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并标牌标识。毗邻区县在交界水域划分禁钓区时,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划定禁钓区域,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人提交登记备案信息 |
第九条 |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 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
第十条 |
垂钓渔获物单人单日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将野生鱼类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十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 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 (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 放回原水体。 |
第十一条 |
垂钓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 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 和避开危险区域。 |
第十二条 |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及时报告属地渔政部门处理并无条件放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
第十三条 |
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当地渔政部门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
第十四条 |
垂钓人员须文明垂钓、环保垂钓,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水域时,将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水域环境。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 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 和避开危险区域。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 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
第十五条 |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钩)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六)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 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
第十六条 |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积极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探索建立垂钓人 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人提 交登记备案信息。 |
第十七条 |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巡河内容,加强垂钓管理日常巡查,列入巡查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
第十八条 |
鼓励建立休闲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业征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十四条 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 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 规范垂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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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十四条 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 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 规范垂钓行为。 |
第二十条 |
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社会组织、村村响、宣传牌等,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宣传长江“十年禁捕”重大意义,宣传垂钓管理等要求,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十四条 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 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 规范垂钓行为。 |
第二十一条 |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联动协调强化垂钓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嫌犯罪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输及工程作业船舶管理,防止用于非法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清除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防止用于非法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止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对销售非法渔具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内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垂钓宣传标牌备案管理。
(七)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巡河内容。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九)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垂钓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禁止利用船、艇、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垂钓。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 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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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的工 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 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 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川农规〔2024〕2号
第十九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 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 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