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地情,科学积累、保存和开发利用地方文献,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地方志工作,区县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本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
(四)组织编纂本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五)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六)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地情咨询服务;
(七)负责组织地方志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五条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系统、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六条 市和区县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市和区县修志工作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范围内的志书应公开出版发行。
第七条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
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编纂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行业年鉴等地情资料,鼓励支持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村开展志书编纂工作,鼓励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和研究。
第八条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保障编纂工作条件,编纂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可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编纂能力,能胜任所承担的编纂工作。
第九条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以及志书、年鉴、大事记等资料的报送工作。
第十条 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加强地方志编纂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请示。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建立志书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级志书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对公开出版的市、区县、乡镇三级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审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志、保密、统计、档案、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编纂规范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记述本区域、本行业或本部门各方面的历史和现状。
市级地方志书经省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报省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区县级地方志书由市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市级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由市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出版发行;乡镇级地方志书及区县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由区县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区县政府批准。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市、区县、乡镇地方志书,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本)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区县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市级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报市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乡镇地方志书和区县级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送区县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送市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情资料室。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在地方志书出版后6个月内,交同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管理、保存,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损毁、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本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妥善收藏和保管地方志书等地情文献资料,通过建设方志馆、地情资料中心(室)、网站等方式,推进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地方志的资政、教化、存史作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政府应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地方志及其他地情文献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逐步建立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其他地情文献数据库,通过网络实现地方志信息的便捷利用。
第十八条 名胜古迹拆迁或名称变更,管理部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同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与方志馆或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情资料中心(室)应当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服务。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用。
出版后的地方志书,应当向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书交付出版的,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自府法规〔2006〕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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