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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能源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自发改发〔2024〕34号)
来源: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类别:通知公告发布时间:2024-04-07阅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粮食、能源企业:
  为加强我市粮食、能源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调查评估、综合防(减)灾等领域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粮食、能源相关行业安全发展,确保专家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现将《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能源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能源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粮食、能源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科学聚集粮食、能源相关行业人才要素,充分发挥专家在此领域的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等作用,促进专家库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粮食、能源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入库、在库使用、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能源相关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以独立身份自愿参加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粮食、能源相关行业政策法规研究、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粮食、能源相关行业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归口管理、分类使用、随机抽取”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入库
  第五条 申请入库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未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从事粮食仓储、能源、工贸、消防或危化相关专业工作,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理论基础,熟悉能源、粮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粮食、能源相关行业发展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三)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安全领域相关中级以上资质证书,或是具有在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在建项目、新能源公(专)用基础设施、CNG汽车改装等相关领域1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是具有粮食、能源相关行业法律服务经验的法律专家。
  (四)身体健康,能深入生产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六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申报。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自愿申请相结合,候选人需如实填写《自贡市粮食、能源相关行业专家推荐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粮食企业、能源企业、行业协会等)推荐并加盖公章,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审核评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遴选专家库专家建议名单。
  (三)审核入库。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最终入库名单。审核通过的专家库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被异议专家及其所在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不成立的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通过方可办理入库;复核未通过或逾期未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入库。
原则上参加相关活动以专家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如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活动开展需要,经分管粮食、能源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后,可按照入选条件,邀请有特殊专长或影响力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资格原则上有效期为2年,自专家库名单正式印发之日起算。期满前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组织复审,不按要求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入库专家资格。
  专家库长期接受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每年6月集中审核一次,择优入库。
第三章 专家工作职责
  第八条 在库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全市粮食、能源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等的制定、修订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对受检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指导企业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企业员工和工作环境安全;帮助企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现潜在隐患,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等。
  (三)根据安排适时到企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宣讲等活动;指导受检企业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完善员工培训课程;参与企业定期开展的安全防范演练和模拟情况处置,提高员工应急反应能力。
  (四)参与对企业的检查和督导活动,督促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检查员工是否规范操作。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检查结束后及时协助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和问题整改建议报告。
  (五)参与粮食、能源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等。
  (六)应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参与粮食、能源行业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专家库按照行业类别、擅长领域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在库专家参加委派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
  (二)与工作对象主要负责人属于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工作对象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四)所属单位与工作对象之间近3年存在业务往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定期对在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调整的主要依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家受邀参加相关工作情况,包括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
  (二)专家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应急处理能力、工作成效等;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已入库专家进行更新和补充,及时调整不适宜继续在库工作的专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专家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连续3次不参加有关工作,或中途无故退出相关工作;
  (二)工作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接受利益相关人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规定,对市发展改革委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四)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材料文档;
  (五)工作严重失职,提供的专家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材料;
  (六)违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定,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相关工作;
  (七)以粮食、能源行业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营利性商业活动;
  (八)续聘条件不合格,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本领域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本人身体状况或专业调整等原因不再适宜承担专家工作的,由专家本人主动申请或由推荐单位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说明,按规定调整出库。
  第十五条 对需要委托专家开展的工作,根据委托工作的性质、任务、技术领域等和专家从事或擅长领域的匹配程度合理确定专家组成,优先选取在行业领域前沿、生产一线、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粮食、能源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业务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专家劳务费发放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各区县发改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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