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荣县井源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
自发改发〔2024〕199号
荣县井源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请示》(荣井源盐〔2024〕18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规定,我委于2024年12月6日组织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就你公司在自贡市荣县来牟镇便民服务中心内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荣县来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1台800KVA变压器,4台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8把枪;1台14KW双枪交流充电桩,2把枪,共10个充电车位)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2025年底前,免收容(需)量电费。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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