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自环法大安罚字〔2024〕9号)
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行政处罚_发布时间:2024-11-11阅读: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决定依据 决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开截止日期 决定机关 备注
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自贡大安凤凰加油站 91510000326988987L 刘念念  自环法大安罚字〔2024〕9号 2024年8月2日,大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自贡大安凤凰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旭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现场监测。根据四川旭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旭(2024)第2024WT1193号)显示:你加油站5#、6#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89、0.95不符合《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5-2021)的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1.0≤气液比≤1.2的规定。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对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自贡大安凤凰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24.11.11 2025.2.12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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