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自环法大安罚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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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行政处罚_发布时间:2024-12-13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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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决定依据 |
决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开截止日期 |
决定机关 |
备注 |
自贡市兴华养鸡专业合作社 |
93510304MA6205WC5Q |
罗维德 |
自环法大安罚字〔2024〕11号 |
2024年7月23日,大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自贡市兴华养鸡专业合作社运营的肉鸡转运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因消毒废水收集池阀门损坏,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导致消毒废水收集池中碱液(主要成分氢氧化钠)从阀门处渗出,流出的废水与山水汇合,通过厂区外公路沟涵洞进入厂外小河沟。根据该合作社肉鸡交易平台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大环准许(2016)61号)要求,该项目应“设置废消毒液的收集设施,将废消毒液排入平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作为平台场地清洗用水,做到废水不外排”。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发挥处理作用的”之规定,该合作社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对自贡市兴华养鸡专业合作社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8.61万元(大写:壹拾捌万陆仟壹佰元整)。 |
2024.12.13 |
2027.12.12 |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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