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自环法荣县罚字〔2024〕11号)
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行政处罚_发布时间:2024-12-31阅读: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决定依据 决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开截止期 决定机关 备注
荣县佳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91510321MA66DR0U3C 丁超 自环法荣县罚字〔2024〕11号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对荣县佳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94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3月31日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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