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自贡市公布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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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10-12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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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自贡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充分运用PID、走航监测车等高科技手段发现环境违法线索,持续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富顺县某汽车销售公司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走航车在高值区域进行排查时,发现富顺工业园区西区存在VOCs异常高值,经过进一步排查,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喷漆房正在烤漆作业,但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未放置活性炭和过滤棉,经使用便携式PID现场检测,显示VOCs峰值为46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及时更换活性炭,并主动向富顺县辖区内三家汽修公司开展宣传,以自身为例警示其他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00元。
【案件启示】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行政处罚引导企业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增强大气污染管控意识,才能真正将大气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本案警示相关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必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
案例二、沿滩区某设备制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4日,沿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使用PID设备对涉挥发性气体产生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某设备制造公司车间大门处PID设备数值显示为17.66mg/m3,明显高于周边环境数值。执法人员随即开展针对性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油性漆进行刷漆作业,其配套的活性炭治理设施未使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涉事公司因刚成立,配套的治理设备还未正式交付,但该公司迫于生产任务压力急于生产,导致刷漆时配套治理设施未开启的情况发生。究其原因,还是企业生态环保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案例三、富顺县某家具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4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走航车在高值区域进行排查时,发现富顺工业园区西区存在VOCs异常高值,经过进一步排查,发现某家具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封边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未开启,致使挥发性有机物无法收集,经使用便携式PID现场检测,显示VOCs峰值为24mg/m3。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能够大幅提高执法效能。本案中利用走航车、PID等高科技设备,为及时查找污染源、精准锁定违法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撑,有力督促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加强治污设施运维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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