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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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10-14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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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自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秋声”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富顺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同一型号(福特牌CAF7154A5)的汽油车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存在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嫌疑。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20日对车牌号为川C**990汽油车进行了尾气检验,检验方法为“简易瞬态工况法”,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核查发现,该车辆具备防侧滑功能,但无法手动关闭防侧滑功能,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2的规定,该车辆在无法手动关闭防侧滑功能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本案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借助监管信息平台发现异常数据问题线索,结合现场进一步查证,及时收集违法证据,提高执法效率,精准打击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同时,移动源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有效性,严格把控道路移动源污染关键环节,推进移动污染源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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