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超标排放不予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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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10-14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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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6日,富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开展非现场监管,发现某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2024年2月25日总排口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0.0839mg/L,超标0.008倍。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厂进行全面调查,通过查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厂出水中总氮超标是因为前段时间进水水量和浓度连续超过了设计标准,该公司处理系统长期高负荷运行,虽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降低总氮排放浓度,但仍存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最终导致日均值超标。当事人提出无主观过错的陈述和辩解,且所述理由正当,但自行举证主观无过错确有困难,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与案件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的专业背景、从业资质、社会认知能力、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理等综合角度进行判断,证明其无主观过错。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且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后总氮超标倍数低,自贡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出水水质直接或间接影响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及时挖掘问题线索并分析研判,切实做到优化执法效能。同时,本案在查明总氮超标属突发性、非人为导致的情况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既体现了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又较好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励企业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主动性,有效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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