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自贡市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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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11-05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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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运输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4年2月28日晚上,根据群众举报,沿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止了一起通过罐车向沿滩区某空地上的土坑倾倒不明废水的违法行为,并对车辆及装载的废水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连夜开展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该废水系内江市某能源公司V009号罐体内的废乳化液(危险废物代码为HW09,特性为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自贡市生态环境部门随即联合内江市生态环境部门展开联合执法行动,最终查明内江市某能源公司委托威远某运输公司分别于2月21日至28日期间通过3辆罐车转运废乳化液至沿滩区某空地上的土坑进行倾倒,共计7车约200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五项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6日将该案件移交至沿滩区公安局,沿滩区公安局当日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内江某能源科技公司,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某辉等8人移交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某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4日,富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砖厂检查时发现,该砖厂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脱硫系统未运行,脱硫循环池内搅拌机和抽水泵没有开启,脱硫循环池水面处于静止状态。监测显示:该砖厂外排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160mg/m3,超标6.73倍,碱液循环池水样pH值为2.2,呈酸性。该砖厂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2.0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22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荣县某砂石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4年6月5日,接到群众举报,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荣县双古镇某废弃砂石加工厂厂房西南侧堆放有65个铁桶,其中部分铁桶被腐蚀有液体流出,呈黑色油膏状,已基本凝固,且已渗入流经区域的地面土壤中,现场可闻到浓烈的刺鼻性气味。6月7日,为防止污染扩大,荣县生态环境局会同辖区政府在实施采样监测后对堆放铁桶内的液体、铁桶泄漏的膏状物、被污染土壤等共计43.66吨的污染物进行清理转运规范处理。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案件涉案中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确认该砂石加工厂厂房内涉及的总重量为43.66吨的物质为危险废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荣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8日将该案线索移交荣县公安局。2024年7月3日,荣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例四:三家企业涉嫌共同实施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
2024年7月8日,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查获一起三家企业共同实施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件。其中自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水基岩屑处置单位,将收储的水基岩屑添加少量碎石、水泥掩人耳目,用铲车随意搅拌后以产品名义外售某运输经营部,该运输经营部又以水稳层产品名义倾倒于某家庭农场待建地块上。经过进一步调查和监测,此次倾倒的固体废物被认定为有害物质,倾倒量超过5000吨,违法所得超过40万元。
该案中,自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有害物质的提供者,某运输经营部是运输和倾倒者,某家庭农场是倾倒场地的提供者,三者共同实施了非法倾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2024年9月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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