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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10-15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3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稽查组向富顺生态环境局移交了环境违法线索:四川旭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旭(2024)第2024WT1154号)检测结果显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5min后剩余压力值为392 Pa,小于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63 Pa,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判定不达标;该加油站一共3把汽油加油枪,全检发现2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86,不符合《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5-2021)中“4.7.3 气液比限值”及表4的相关规定,气液比判定超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定期对辖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执法稽查,强化了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区县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督促持续加大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保持生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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