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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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类别:行政执法信息发布时间:2024-09-12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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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环境与应急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体讨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集体讨论会议的列席人员为法规与监测科负责人及案件法制审核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案涉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列席。
集体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也可委托一名局领导班子成员临时主持会议。
第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的人员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提请集体讨论:
(一)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四)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五)拟作出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明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之外“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继续延期办理的;
(七)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案件终结调查并通过案件审查后,提交法制机构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承办机构向分管执法的局领导汇报。分管执法的局领导组织会商,分管法制和案涉的局领导以及法规与监测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机构、案涉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列席或者提前征询法律顾问意见。会商结果报告局长同意并审批后,按照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办理。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局长批准后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前工作程序如下:
(一)承办机构在完成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后,每月15日前将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报法规与监测科进行法制审核,法规与监测科审核认为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报请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二)对拟报请集体讨论的案件,法规与监测科形成法制审核意见,会前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案涉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意见。
(三)法规与监测科提出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建议及列席部门名单,经分管法制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四)经局长批准同意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会议,法规与监测科协助办理。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召开程序如下:
(一)承办机构汇报案件办理情况;
(二)法规与监测科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三)案涉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补充说明;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就有关问题进行问询,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发表意见,形成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应当经应参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局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方能作出。无法形成决定或者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择期再议。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法规与监测科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过程及出席人员发表的意见,经出席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案卷档案。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遵照执行,按规定程序开展后续案件办理,不得擅自更改。如出现新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动,继续执行原决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应重新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会议过程中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对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案件,应当提请集体讨论的,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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