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经信发〔2016〕23号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自贡市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系列制度实施方案》(自府办函〔2016〕68号)的要求,制定了《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试行)》、《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经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2.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试行)
3.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4.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5.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6.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直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追踪记录的活动。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章 记录主体及过程
第七条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中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通过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九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若被检查人拒绝在执法记录、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可由记录人员、执法人员共同做情况说明,并做好影象记录。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五条 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七条 对做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定期将声像、文字资料整理归档,由科室落实人员存储保存,将已形成的文件资料交由办公室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第二十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2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和综合法律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检,回收执法证件等环节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委依法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四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上岗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拥护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四)在编在岗职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资格考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本人所在科室(直属单位)向委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统一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参加市政府法制办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八条 通过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领办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法规科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第九条 录用到各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从非执法岗位交流到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须在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有关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出现缺位、越位执法并产生一定后果的,要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科室审核后报委政策法规科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并提出补发申请后,再由政策法规科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注册;对审验不合格的,由本委报请市政府法制办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换岗、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委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政府法制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和注册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附件3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委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自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委机关科室、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委行政执法科室(直属单位),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有关事项及工作流程、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直属单位)应将执法种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责任、执法内容、执法方式、执法要求等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具有行政权力的科室(直属单位)应依法将行政执法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由执法科室(直属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规范性文件和办公自动化、公示窗口、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对外公布和展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市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
第九条 被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再进行公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仍维持原行政行为,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要求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设有门户网站的,应将对社会公示的事项在网页上公开。
第三章 公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示制度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320877。
第十二条 承担有行政执法的科室、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自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行政权力公示工作。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4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本委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机关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直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或是没收10万元以上较大价值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或者冻结存款、汇款,涉案面积或价值较大的;
(五)拟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施设备的;
(六)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八条 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完毕后,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入下一程序,及时召开委主任办会、案审会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主持,委领导班子成员、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法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意见;
(四)委领导班子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二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5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委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依法追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不如实报告案情,或者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案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过错责任人的划分和承担形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因办案人失职、渎职,出现过错的;故意制造虚假案情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因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处罚畸轻的;利用职务之便要挟报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畸重的;不按规定程序办案而出现过错的;违法失职不作为或故意拖延、推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
(二)负责案件审核的人员对案件中的差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因不负责任或故意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对在案件合议时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错案追究时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主要由检验、鉴定报告结论错误而造成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三)因过失出现过错而没有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畸重,不按执法程序办案,引起行政诉讼导致败诉的;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纠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申诉、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过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纪的规定承担责任:
(一)过错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过错性质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或大会检讨,定出纠正措施或保证;
(三)过错性质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直至调离、辞退或开除公职;
(四)过错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赔偿的,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主要责任者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
第四章 过错责任的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监督检查。委主任办公会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过错进行讨论,确定其性质和责任,决定责任人承担的形式。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由纪检监察室、人事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应该对其所犯过错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并且经过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定,作出书面结论。在讨论时,除特殊情况外,应该通知本人出席申述意见。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故意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附件6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对委机关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性质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择、编纂、发布、运用和管理。
第二章 案例的选择
第四条 委机关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不同违法行为的案卷进行分类编档,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案例选择标准进行选择。
对收集的案件进行论证、甄选,经分类后存入电子档案库,并对外公布,为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咨询参照。
第五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选择标准:
(一)具有普遍意义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
(四)容易发证执法偏差的;
(五)案情复杂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于处分的;
(七)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八)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建议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 案例的编撰
第六条 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格式;
(二)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否与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相一致。
第八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撰: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力等内容。其中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三)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行政执法时证据采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举证责任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执法科室(直属单位)负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首先对相对人提出证据,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执法科室(直属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取证问题。取证主体及取证人员、程序、手段以及证据形式。
(三)质证问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会形式质证的,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质证。
(四)采信问题。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证据排除规章、证据证明力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规则。
第十条 行政执法时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在实施本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意图、法律的言语、语法以及法律的逻辑对法律进行理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时决定裁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一般规则问题。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前后一致性原则等一般规则。
(二)特别规则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裁量特别规则。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 案例的发布
第十二条 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应将整理好的案例送法规科要件审核。对执法科室(直属单位)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经审核合格的,提交主任办公会进行审查(或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委领导予以审签发布。
第十三条 可单个、不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也可按年度以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四条 可通过网络公开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同时也可通过报纸、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五章 案例的运用
第十六条 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做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不参照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撤销。
第六章 案例的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九条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并从电子档案库中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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