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发〔2024〕11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军局:
为加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提升孤儿养育质量,按照《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4〕124号)要求,决定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育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
二、落实配套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省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含高新区、下同)负担。各区县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到位,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及时动态更新数据,及时核减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各区县上报的孤儿信息必须做到准确一致,确保资金发放人数和系统保障人数统一。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发放对象范围,不得从中列支工作经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
四、执行时间
从2024年1月起执行。
自贡市民政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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