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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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民政局类别:政策文件发布时间:2024-06-21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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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发〔2024〕61号
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社军局:
为贯彻《自贡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实施自贡市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自民发〔2024〕40号),更好适应老年助餐服务新形势,出台本指引,现印发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相关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自贡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0日
自贡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助餐服务点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自贡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实施自贡市老年助餐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贡市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是指经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并报自贡市民政局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等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助餐服务点实行“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慈善捐一点”的多方支撑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营养健康餐食。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范围:1.专业养老定点服务机构,如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敬老院、民办嵌入式养老机构等。2.市场化定点服务单位,如社会化餐厅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社会企业。3.以互助方式开展服务的农村老年助餐点。
第五条 条件:1.有符合消防、卫生、食品等要求的固定场所,点位间不交叉覆盖。2.原则上集中用餐及上门送餐老年人达到100人或片区高龄老人数达到200人可设置一处城市老年助餐服务点。3.原则上覆盖范围2公里内有送餐需求困难老年人不少于5人,可设置一处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点。4.交通便利,城市老年助餐服务点服务范围内健康老人步行15分钟或乘坐公交站1站可达,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点宜设置在场镇、聚居点等人员相对密集场地。
第三章 申请、确认及变更
第六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单位,根据自愿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申请,申请资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不再受理准入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1.《自贡市老年助餐点申请表》(附件1);2.《自贡市老年助餐点承诺书》(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经营主体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国家或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有从业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从业许可或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6.服务单位制定的老年助餐服务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认定: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服务单位情况结合区县老年助餐服务点布局规划(须做好老年人需求等可行性分析),在5个工作日内,对服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服务主体资格,并签订《自贡市老年助餐点服务协议书(模板)》(附件3),明确协议有效期。各区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自贡市老年助餐定点服务协议书(模板)》内容进行完善。
第八条 公布:区县民政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自贡市老年助餐点名单》(附件4)报自贡市民政局备案。备案后统一命名为XX街道(乡镇)XX村(社区)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在室内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蜀适幸福食光”“盐味长寿食堂”老年助餐点标识及“四川养老”图形LOGO,并通过街道、社区和其它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助餐服务点纳入自贡市智慧民政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
第九条 变更:助餐服务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资料包括《自贡市老年助餐点变更申请表》(附件5)及变更有关的证明资料等。区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变更后的助餐服务点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待信息平台修改完善信息后,区县民政部门通过街道、社区和其它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管、投诉处理及考核评估
第十条 监管:1.市民政局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助餐服务点管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各区县助餐服务点服务情况进行抽查。2.乡镇(街道)按属地职责、区县民政部门按行业职责负责助餐服务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监督。对被投诉或损害老年人权益的助餐服务点,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发现助餐服务点服务主体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套取的金额,即时解除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服务投诉处理。投诉涉及助餐服务点服务质量和规范等问题由乡镇(街道)做好政策解释、处理回复;涉及助餐补贴及优惠等政策问题咨询市民政局,做好政策解释、处理回复;涉及经营资格、食品安全等问题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处理回复;涉及消防安全等问题咨询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处理回复。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区县民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助餐服务点考核工作,重点围绕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服务管理、服务人次、满意度等方面,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与服务主体续签或终止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续签:经区县民政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在助餐服务点自愿的前提下,可继续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终止:1. 助餐服务点经考核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继续签约。2.因违反第十条规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助餐服务点,两年内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3.长期未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4.助餐服务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5.助餐服务点自愿终止服务的,需报请相关区县民政部门,说明终止服务原因,经协商后可终止服务。
经确认终止服务主体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向定点服务单位出具《自贡市老年助餐点解除协议通知书》(附件6),收回“盐味长寿食堂”等授牌,通过街道、社区和其它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奖补政策。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经社区(村)认定后,在老年助餐服务点就餐可享受不低于2元/餐减免,特殊困难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散居特困人员,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残疾、独居、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可享受不低于5元/餐减免,每人每天最多可享受2次减免优惠,且减免优惠时长间隔不低于3小时。上述减免优惠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按月结算支付老年助餐点运营商。以互助方式开展的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点,满足覆盖范围内困难老年群体送餐需求的(原则上常态化稳定服务不少于5人),可享受500元/月补助。对助餐服务质量、就餐人次多、满意度较高的机构,给予综合性奖补。允许各区县结合辖区实际探索老年助餐个性化支持政策。相关政策视情况进行调整。
养老机构内入住老人已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再重复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六条 商家让利。商家应按照薄利多销原则向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与区县民政部门在协议中明确老人就餐优惠价格。
第十七条 多元筹资。民政部门及辖区乡镇(街道)要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参与慈善捐赠,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可以适当进行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助餐点开设菜园降低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前期已在市民政局备案的助餐服务点,按新标准执行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自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次月起施行。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自贡市老年助餐点申请表
2.自贡市老年助餐点服务承诺书
3.自贡市老年助餐点协议书(模板)
4.自贡市老年助餐点名单
5.自贡市老年助餐点变更申请表
6.自贡市老年助餐点解除协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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