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自贡市民政局类别:政策文件发布时间:2024-06-21阅读:


自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决策部署,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自贡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逐步提高供养水平,不断增强特困供养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制定依据

        《自贡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指引(试行)》的制定,严格遵循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发〔2022〕1号)等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结合自贡市的实际情况,确保政策既符合上级要求,又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自贡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指引(试行)》共十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基础设施、供养人员、服务规范、院务管理、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了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等规范。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55%,新建机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0张床位,且护理型床位不低于80%。低于60张以下的机构应撤并。每个区县至少设置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二)明确了供养人员分类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当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三)明确了服务规范。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包括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等在内的全面服务,并建立入院评估和持续评估制度,根据特困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在供养水平标准上,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全市公布的特困集中供养标准,供养金标准按照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列入预算进行保障。
        (四)明确了院务管理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了安全管理。特别强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和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确保老年人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的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在岗。
        (六)明确了队伍建设要求。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人员不低于20 :1、12 :1、5 :1 的比例配置,有条件的机构应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心理慰藉服务。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管理主体。
        (七)明确了财务管理要求。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金纳入专项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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