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4年第1号
2013年11月21日,省政府《关于自贡市2013年第1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825号)批准自贡市2013年第1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28.2778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3年第18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贡井区长土镇大坡村2、4组,洞桥村2、9、12组,石牛村1、2、3、4、7组,石牛村村委会,新华村3、4、5、6组的集体土地28.2778公顷,其中:耕地17.919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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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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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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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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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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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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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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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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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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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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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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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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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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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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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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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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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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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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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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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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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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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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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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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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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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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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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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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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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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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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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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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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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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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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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贡井区办事处(贡井区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登记时间: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2月7日;复核时间:2014年2月8日;登记地点: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贡井区办事处(贡井区国土资源局),请相互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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