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1年第6号
2011年3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1〕87号文批准自贡市2010年第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21.3769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0年第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永田村2、3、4、6、7组,茴新村1、2、3、4、5、8、9、10、11组,金胜村村集体及1、2、3、5、9、10、18组,共计1个乡3个村21个组及1个村集体的集体土地21.3769公顷,其中:耕地10.823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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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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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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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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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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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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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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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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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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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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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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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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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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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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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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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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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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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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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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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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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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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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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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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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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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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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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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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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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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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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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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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2009年10月19日公布)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大安区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登记时间:2011年3月29日至2011年4月7日;复核时间:2011年4月11日;登记地点: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大安区办事处(大安区国土资源局)。请相互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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