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2年第2号
2011年11月3日,省政府《关于自贡市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1〕797号)批准自贡市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3.1829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流井区舒坪镇金鱼社区2组、4组,白阳村4组、5组、6组、7组、8组、10组,高峰乡高峰村5社、肖家村2社,贡井区长土镇三台村8组,共计2个区3个乡(镇)5个村(社区)11个组(社)的集体土地13.1829公顷,其中:耕地8.495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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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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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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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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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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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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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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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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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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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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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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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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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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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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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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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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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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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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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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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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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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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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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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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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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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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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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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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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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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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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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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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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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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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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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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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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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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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2009年10月19日公布)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贡井区办事处、自流井区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登记时间: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1月30日;复核时间:2012年1月31日;登记地点: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贡井区办事处(贡井区国土资源局)和自流井区办事处(自流井区国土资源局),请相互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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