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2年第8号
2012年2月1日,省政府《关于自贡市2011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58号)批准自贡市2011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32.6796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1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沿滩区卫坪镇尖山村4、5、11组,板苍村2组,打谷村11组,瑶湾村4、7组,蔡市村9组,共计1个镇5个村8个组的集体土地32.6796公顷,其中:耕地20.167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农用地 |
耕地 |
20.1672 |
2.3700 |
2.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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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4.4896 |
2.3700 |
2.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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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0.9756 |
1.1850 |
1.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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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3.5145 |
1.1850 |
1.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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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3.3368 |
1.1850 |
1.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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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1959 |
1.1850 |
1.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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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2.6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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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2009年10月19日公布)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登记时间:2012年4月12日至2012年4月25日;复核时间:2012年4月26日;登记地点: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自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请相互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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