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省政府《关于自贡市2011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监〔2011〕7号)批准自贡市2011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8.0429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1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流井区舒坪镇上阳村2组;大安区牛佛镇张寺村1、2组、富隆村4组;贡井区莲花镇余家村1组,牛尾乡中嘴村1组,白庙镇白庙村5组,五宝镇王家村6组、云峰村1组、恒丰村2组,艾叶镇六房村9组,桥头镇永顺村2、10组,成佳镇三元村8、9组;沿滩区沿滩镇宜民村3、17组,共计4个区10个乡(镇)13个村17个组的集体土地8.0429公顷,其中:耕地6.554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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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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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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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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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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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
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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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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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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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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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
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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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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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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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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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
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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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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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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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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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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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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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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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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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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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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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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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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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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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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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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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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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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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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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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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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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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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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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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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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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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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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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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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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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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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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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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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贡井区坑塘水面0.0186公顷按耕地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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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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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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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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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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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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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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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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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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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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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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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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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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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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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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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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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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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2009年10月19日公布)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自流井区办事处、大安区办事处、贡井区办事处和沿滩区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登记时间:2012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20日;复核时间:2012年9月21日;登记地点: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自流井区办事处(自流井区国土资源局)、大安区办事处(大安区国土资源局)、贡井区办事处(贡井区国土资源局)和沿滩区办事处(沿滩区国土资源局),请相互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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