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2年第15号
2012年9月12日,省政府《关于自贡市2012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885号)批准自贡市2012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6.9965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2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流井区舒坪镇白阳村2、4、5组,上阳村4、7组;高峰乡高峰村5社,共计1个区2个乡(镇)3个村6个组(社)的集体土地16.9965公顷,其中:耕地7.208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农用地 |
耕地 |
7.2085 |
2.3700 |
2.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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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0.1101 |
2.3700 |
2.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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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1.0227 |
1.1850 |
1.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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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1.5401 |
1.1850 |
1.1850 |
其中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坑塘水面面积0.3197公顷 |
建设用地 |
7.1151 |
1.1850 |
1.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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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6.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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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自流井区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登记时间:2012年11月6日至2012年11月19日;复核时间:2012年11月20日;登记地点:自贡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自流井区办事处(自流井区国土资源局),请相互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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