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317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1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贡井区艾叶镇竹林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贡井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69人。
(二)土地总面积340.95亩,其中:耕地178.0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78.05亩÷169人=1.05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40.95亩÷169人=2.02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29.232亩,其中:耕地12.3735亩,园地0.1785亩、坑塘水面2.784亩、其他土地13.896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454593.60元(大写:肆拾伍万肆仟伍佰玖拾叁元陆角整)。
1、耕地:15.336亩(含按耕地补偿的园地0.1785亩、坑塘水面2.784亩)×2040元/亩×10倍=312854.40元
2、其他土地:13.896亩×2040元/亩×10倍÷2=141739.20元
(二)安置补助费272756.16元(大写:贰拾柒万贰仟柒佰伍拾陆元壹角陆分)。
1、耕地:15.336亩(含按耕地补偿的园地0.1785亩、坑塘水面2.784亩)×2040元/亩×6倍=187712.64元
2、其他土地:13.896亩×2040元/亩×6倍÷2=85043.52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9.232亩÷2.02亩/人=15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272756.16元÷15人=18183.74元/人 (大写:壹万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柒角肆分)。
(四) 土地补偿费454593.60元(大写:肆拾伍万肆仟伍佰玖拾叁元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7年7月7 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人民政府。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6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318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1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贡井区艾叶镇竹林村6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贡井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65人。
(二)土地总面积173.10亩,其中:耕地93.9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93.90亩÷165人=0.57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173.10亩÷165人=1.05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27.5655亩,其中:耕地8.064亩,其他土地19.501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63420.90元(大写:叁拾陆万叁仟肆佰贰拾元玖角整)。
1、耕地:8.064亩×2040元/亩×10倍=164505.60元
2、其他土地:19.5015亩×2040元/亩×10倍÷2=198915.30元
(二)安置补助费218052.54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零伍拾贰元伍角肆分)。
1、耕地:8.064亩×2040元/亩×6倍=98703.36元
2、其他土地:19.5015亩×2040元/亩×6倍÷2=119349.18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7.5655亩÷1.05亩/人=27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218052.54元÷27人=8076.02元/人 (大写:捌仟零柒拾陆元零贰分)。
(四) 土地补偿费363420.90元(大写:叁拾陆万叁仟肆佰贰拾元玖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7年7月7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人民政府。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 6月26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319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1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贡井区艾叶镇石辊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贡井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64人。
(二)土地总面积56.40亩,其中:耕地8.313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8.313亩÷164人=0.05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56.40亩÷164人=0.34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23.1405亩,其中:耕地0.696亩,其他土地22.444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243132.30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壹佰叁拾贰元叁角整)。
1、耕地:0.696亩×2040元/亩×10倍=14198.40元
2、其他土地:22.4445亩×2040元/亩×10倍÷2=228933.90元
(二)安置补助费440640.00元(大写:肆拾肆万零陆佰肆拾元整)。
1、耕地:3人×2040元/人×6倍=36720.00元
2、其他土地:66人×2040元/人×6倍÷2=40392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3.1405亩÷0.34亩/人=6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440640元÷69人=6386.09元/人 (大写:陆仟叁佰捌拾陆元零玖分)。
(四)土地补偿费243132.30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壹佰叁拾贰元叁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7年7月7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人民政府。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6 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320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1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贡井区艾叶镇石辊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贡井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38人。
(二)土地总面积26.10亩,其中:耕地18.27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8.27亩÷238人=0.08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6.10亩÷238人=0.11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2.55亩,均为其他土地。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26010.00元(大写:贰万陆仟零壹拾元整)。
其他土地:2.55亩×2040元/亩×10倍÷2=2601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146880.00元(大写:壹拾肆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整)。
其他土地:24人×2040元/人×6倍÷2=14688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55亩÷0.11亩/人=24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46880.00元÷24人=6120.00元/人 (大写:陆仟壹佰贰拾元整)。
(四) 土地补偿费26010.00元(大写:贰万陆仟零壹拾元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7年7月7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人民政府。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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