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66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11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35人。
(二)土地总面积256.32亩,其中:耕地180.288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80.288亩÷135人=1.34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56.32亩÷135人=1.90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7.0145亩,其中:耕地13.8735亩,园地0.5265亩,其他土地2.614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20427.90元(大写:叁拾贰万零肆佰贰拾柒元玖角整)。
1、耕地:14.40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5265亩)×2040元/亩×10倍=293760.00元
2、其他土地:2.6145亩×2040元/亩×10倍÷2=26667.90元
(二)安置补助费192256.74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贰佰伍拾陆元柒角肆分)。
1、耕地:14.40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5265亩)×2040元/亩×6倍=176256.00元
2、其他土地:2.6145亩×2040元/亩×6倍÷2=16000.74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7.0145亩÷1.90亩/人=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92256.74元÷9人=21361.86元/人 (大写:贰万壹仟叁佰陆拾壹元捌角陆分)。
(四) 土地补偿费320427.90元(大写:叁拾贰万零肆佰贰拾柒元玖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67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12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71人。
(二)土地总面积210.1005亩,其中:耕地155.272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55.2725亩÷171人=0.91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10.1005亩÷171人=1.23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80.2455亩,其中:耕地59.565亩,其他土地20.680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426067.10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陆仟零陆拾柒元壹角整)。
1、耕地:59.565亩×2040元/亩×10倍=1215126.00元
2、其他土地:20.6805亩×2040元/亩×10倍÷2=210941.10元
(二)安置补助费855640.26元(大写:捌拾伍万伍仟陆佰肆拾元贰角陆分)。
1、耕地:59.565亩×2040元/亩×6倍=729075.60元
2、其他土地:20.6805亩×2040元/亩×6倍÷2=126564.66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80.2455亩÷1.23亩/人=66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855640.26元÷66人=12964.25元/人 (大写:壹万贰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伍分)。
(四) 土地补偿费1426067.10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陆仟零陆拾柒元壹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68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15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37人。
(二)土地总面积309.099亩,其中:耕地189.747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89.747亩÷137人=1.39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09.099亩÷137人=2.26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644亩,其中:耕地1.4115亩,其他土地0.232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1166.10元(大写:叁万壹仟壹佰陆拾陆元壹角整)。
1、耕地:1.4115亩×2040元/亩×10倍=28794.60元
2、其他土地:0.2325亩×2040元/亩×10倍÷2=2371.50元
(二)安置补助费18699.66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玖拾玖元陆角陆分)。
1、耕地:1.4115亩×2040元/亩×6倍=17276.76元
2、其他土地:0.2325亩×2040元/亩×6倍÷2=1422.9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644亩÷2.26亩/人=1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8699.66元÷1人=18699.66元/人 (大写:壹万捌仟陆佰玖拾玖元陆角陆分)。
(四) 土地补偿费31166.10元(大写:叁万壹仟壹佰陆拾陆元壹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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