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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第5号
来源: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类别:自流井区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10-17阅读:
                  〔2024〕年第5号
 
  自贡至泸州港公路(自贡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自流井区集体土地28.582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049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8月29日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街道双院村14、15、17组;自贡市自流井区荣边镇大山村7、8组;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街道白果村2组,磨刀岭村3、5、10、13、14组,上阳村2、3、6、14、19组,肖家村5、6、9、13组的集体农用地27.1463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6.5294公顷,园地3.7305公顷,林地4.2667公顷,其他农用地2.6197公顷),建设用地1.4358公顷,共计征收集体土地28.582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及《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安置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采取住房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
  本公告发布后,各征地实施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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