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维英非法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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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类别:监察执法发布时间:2020-02-19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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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自森公罚决字【2020】第05号
处罚名称:非法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育)许可证
处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曾维英
处罚结果:1. 没收非法繁育的蓝孔雀5只;
2. 并处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17日
处罚机关:自贡市森林公安局
当前状态:正常
地方编码: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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