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 信箱

信件详细信息
标题 仙市镇东部新城指挥部在房屋安置条件上私自加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内容 本人是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云溪村4组13号村民户主的儿子,2020年11月份因东部新城项目,老家根据【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9号令】被拆迁,本人与配偶2022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22年9月29号将配偶户口迁入我家户口; 当2022年9月30去仙市镇东部新城指挥部拆迁办申请配偶房屋安置时,拆迁办以我妻子在外地上班购买了住房公积金为由,拒不办理,说购买了住房公积金视为享受了国家福利;遂投诉到12345,投诉信件编号为 202209301061,密码为 1159; 2022年10月10日仙市镇东部新城指挥部张冬每通过电话联系我,说规定如此,在网上都能查得到,我让她告诉我在哪里能查到,我去查,她也说不出来,说稍后告诉我,就把电话挂了,然后第二天就把处理结果改为“经调查核实按69号令非农户口不在安置范围内”,视为问题已解决 现疑问有五: 第一,翻遍【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9号令】全文没有一句话提到有公积金字样,关于公积金的这个规定,是否为执行者私自加码? 第二,翻遍【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9号令】全文没有一句话提到非农户口不能享受房屋安置,而是说的已享受过安置的,不能再次享受安置(本人配偶未享受过拆迁房屋安置或廉租房,已开证明),关于非农户口不能享受房屋安置的规定,是否为执行者私自加码? 第三,在当时和拆迁办谈赔偿的时候,拆迁办以69号令告知我们,只要在拿到房子之前,只要家里新增了人口,新增的人口都可以享受房屋安置,关于公积金的条款、非农户口的条款,对方并未提起,并且协议上也只字未提,签协议后把我家房子拆了,现在新增人口申请住房安置,拆迁办以购买了公积金为由、非农户口为由拒不办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第四,当双方发生分歧的时候,工作人员以规定如此为由,拒不为老百姓办事,却拿不出相应的条款证据,这个情况是否合理? 第五,当工作人员无法拿出规定条款的时候,直接把问题置为已解决,此工作方式是否合理?
收件部门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2-10-12
答复信息
答复单位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钟先生:您好! 您在自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互动类信息平台上反映“ 仙市镇东部新城指挥部在房屋安置条件上私自加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受理编号1665582469074),我中心已收悉。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第三十条“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 地,需要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二)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4.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已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时再次纳入安置人员的范围。但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迁的除外。”的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应纳入房屋拆迁安置范围。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不应纳入房屋拆迁安置范围。 我局已责成自贡市沿滩区自然资源局对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2022年10月17日
答复时间 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