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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起止日期:2024-09-26 至 2024-10-02



为有效盘活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盘活工业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厂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际,起草了《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该办法不涉及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和群众直接利益,且已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现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日。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9-26 至 2024-10-2,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2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联系人:黄伟;联系电话:13619022688;邮箱:1042765476@qq.com。

 

附件:1.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附件1

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盘活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进一步优化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盘活工业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厂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处置原则

第二条 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坚持适度灵活、高效利用、以用为先的原则。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盘活标准为动工开发建设或政府收回土地。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处置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政府各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沿滩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调查认定工作;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园区工业用地低效、闲置原因的认定、盘活处置等工作;区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违章建筑查处;区司法局负责对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提供法律支持;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对接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招商盘活处置项目线索收集及项目准入审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工作。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在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已按约定时间动工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成开发建设,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工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工业用地是指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工业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

第五章  分类及处置

第五条 根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形成原因,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条 经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低效工业用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依法追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责任。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分类处置。

(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由区法院会同园区管委会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工、竣工违约金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破产程序处置;破产程序终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法人资格已注销但开工、竣工违约金未得到清偿的,违约金自行核销。但是,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仍有未分配的破产财产或者又发现新的破产财产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分配

(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司法拍卖的,由区法院会同园区管委会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工、竣工违约金作为到期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张权利,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三 )对通过破产、司法拍卖等方式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建议,经沿滩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并督促其按新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 四 )低效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转让相关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相关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 经认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低效工业用地,按以下情形处置。

(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延期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竣工时间,并督促其按新约定的竣工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 二 )其他业主有意愿使用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项目建设,且符合转让规定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自然资源局重新约定地块的开工、竣工时间,并协助新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督促其按地块新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区政府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原出让合同基础上协商依法收回使用权,收回土地作为沿滩区存量土地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责任。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分类处置。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区自然资源局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土地闲置费、工、竣工违约金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破产程序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区自然资源局等成员单位土地闲置费、工、竣工违约金作为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张权利,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二 )对通过破产、司法拍卖等方式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并督促其按新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经认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按以下情形处置。

(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经沿滩区政府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继续实施项目建设。

(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经沿滩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作为沿滩区存量土地管理。

第六章  附  

第十条 本办法关于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盘活处置的未尽事宜,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请领导小组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处置。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之规定,在处置债务人低效、闲置土地等财产时,应保障欠缴税款在破产财产清偿中的第二优先顺位,在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优先征收交易税款,优于无担保债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 本办法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低效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盘活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进一步优化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盘活工业园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厂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一)认定标准。在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已按约定时间动工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成开发建设,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工业用地。

(二)分类办法。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分类处置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司法拍卖的

3.对通过破产、司法拍卖等方式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低效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转让相关规定的

(三)处置办法。

1经认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低效工业用地,按以下情形处置。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延期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竣工时间,并督促其按新约定的竣工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2.其他业主有意愿使用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项目建设,且符合转让规定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自然资源局重新约定地块的开工、竣工时间,并协助新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督促其按地块新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区政府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原出让合同基础上协商依法收回使用权,收回土地作为沿滩区存量土地管理。

2)经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责任。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延期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竣工时间,并督促其按新约定的竣工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2.其他业主有意愿使用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项目建设,且符合转让规定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自然资源局重新约定地块的开工、竣工时间,并协助新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督促其按地块新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区政府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原出让合同基础上协商依法收回使用权,收回土地作为沿滩区存量土地管理。

3)经认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按以下情形处置。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经沿滩区政府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继续实施项目建设。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意愿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经沿滩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作为沿滩区存量土地管理。

 

解读机构:自贡市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3-380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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