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

返回完整页面

关于征求《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起止日期:2024-12-27 至 2025-01-27




《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图片解读:http://www.rongzhou.gov.cn/zcjd/-/articles/20439588.shtml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提高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维护广大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荣县烟草专卖局拟修订《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荣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人∶袁侠
  联系电话:0813-6225220
  邮寄地址:荣县河街315号荣县烟草专卖局,邮编:643000。
  附件:《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荣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7日


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荣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荣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间距模式、总量模式和总量与间距相结合的模式。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设立,满足需求,“一店一址”,“一址一证”的原则。
  第五条 荣县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一)城区(含梧桐街道、青阳街道、旭阳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城区以外各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沿线两侧,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0米。
  第六条 以下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限制模式,即对辖区内特定区域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上限,达到规定上限时,不再新增零售点。
  (一)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入驻经营户在500户以上的,零售点不超过4个,经营户入驻在500户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
  (二)封闭式小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房屋建筑规模每5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不超过2个。开放式小区参照合理化布局的间距要求进行核定。
  (三)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已设立零售点且符合本实施办法,原则上不再增设。
  (四)客运车站、码头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设立零售点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的不再增设。
  第七条 为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以下业态实行总量与间距相结合控制模式,即指对辖区内特定业态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上限,达到规定上限时,不再新增零售点,以下新增零售点间距按照所属区域合理化布局间距标准执行。
  (一)娱乐服务类零售业态不超过上一年度末荣县持证零售户总数的4%。
  (二)其他类零售业态不超过上一年度末荣县持证零售户总数的8%。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五)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管理规定的。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二)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九条 以下情况需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经荣县烟草专卖局核实,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及总量控制要求限制,但必须按照”一店一址”的原则办理。
  (一)持有烈属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经本人自愿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对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调整、房屋拆迁后导致原有场所无法继续经营,持有有效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辖区内重新换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荣县烟草专卖局可视情形适当放宽要求,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一)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明材料的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无不予设置零售点规定情形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二)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大门口50米范围内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主动迁离的;
  (三)本条所述人员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通过市场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要求。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营业面积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办公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以上”、“以内”、“间距”、“营业面积”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六条 荣县烟草专卖局每月在本单位公示栏对娱乐服务类、其他类业态烟草制品零售点办理数据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涉具体业态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荣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荣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荣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




网友留言:


   暂无留言



我要留言:




您的姓名:        联系方式:

验证码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