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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复。
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版病历资料的合规交付问题,笔者看法如下。
1、因病历资料所涵盖的内容较多,应区分不同文件类型,以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实用性为原则向患者提供相应的文件类型。如文字描述性的内容可提供纸质文件,对于图形、影像类型的文件,为避免因无法真实还原影像记录而误诊误判,应提供电子版文件辅以文字说明以便更精确、更全面反映真实病情。
2、从现实情况及技术方面来看,病历资料电子版文件并不难获取,实现安全、合规交付也并非难以企及的高精尖技术或无法客服的技术困难。
3、《民法典》1035,1036,1037,1038,1039条,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安全、合规处理个人信息不仅要求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相应要求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交付的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实用性。
4、患者因健康管理、就诊等需要向医疗机构请求获取兼具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实用性的病历资料,若医疗机构拒绝交付或交付的病历资料不兼具前述特性,患者可以请求其返还原件(源文件),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返还原件(源文件)。而到此阶段对医患双方都是一场无谓的消耗,相信医疗机构、患者/笔者都不希望事态至此。
请医疗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安全、合规处理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