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按年/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签约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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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公积金中心类别:提取发布时间:2024-01-22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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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按年/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签约服务指南 |
办理时间、地点 |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地点:网上服务大厅或微信公众号或市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各管理部。 |
受理条件 |
1.在本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2.账户状态为正常(退休封存除外)且未冻结;
3.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按年提取的:提取月前12个月内无连续2期或累计3期(含)及以上逾期还款;按月提取的:提取月上月无逾期。 |
办理材料 |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还贷银行卡。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归集管理科 0813-8213538 /0813-8218220
贡井管理部 0813-3310406
大安管理部 0813-2202528
沿滩管理部 0813-3801816
荣县管理部 0813-6201033
富顺管理部 0813-7201492
自流井管理部 0813-8262692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办理流程 |
职工通过窗口柜台、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
提取额度 |
委托按年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额且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提取之日上年末账户余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
委托按月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提取月上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额且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提取之日上年末账户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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