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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来源:自贡市公积金中心类别:提取发布时间:2024-09-10阅读:
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地点:网上服务大厅或微信公众号或市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各管理部
受理条件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办理材料 1.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资料;
2.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领取清单;
3.本人身份证及中心合作银行一类储蓄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通过窗口、网上服务大厅,职工或受委托人通过窗口、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归集管理科     0813-8213538 /0813-8218220                        
贡井管理部     0813-3310406
大安管理部     0813-2202528  
沿滩管理部     0813-3801816
荣县管理部     0813-6201033  
富顺管理部     0813-7201492
自流井管理部  0813-8262692
设定依据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提取额度 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其一年内的低保享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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