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方) 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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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公积金中心类别:提取发布时间:2024-09-10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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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地点:网上服务大厅或微信公众号或市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各管理部 |
受理条件 |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自受灾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
办理材料 |
1.相关单位出具的灾害或事故处理书证材料;
2.实际所承担费用的票据;
3.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况说明;
4.本人身份证及中心合作银行一类储蓄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
办理流程 |
单位经办人通过窗口、网上服务大厅,职工或受委托人通过窗口、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归集管理科 0813-8213538 /0813-8218220
贡井管理部 0813-3310406
大安管理部 0813-2202528
沿滩管理部 0813-3801816
荣县管理部 0813-6201033
富顺管理部 0813-7201492
自流井管理部 0813-8262692 |
设定依据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
提取额度 |
提取额度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个人应对灾害、处理事故实际所承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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