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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 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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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府办发〔202256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

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自贡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八条措施》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6

自贡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严格实行非禁即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措施均涉及,不再列出按职责分工负责,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拓宽外商投资领域

鼓励外商在我市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4+4现代服务业体系和4+4现代农业体系中加大投资力度,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外资投向我市新能源、无人机及通航新型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先进材料、冷链物流、食品饮料等重点产业。鼓励各产业园区在产业合作、投资促进工作中以外资项目招商优先,引导和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向园区集中,推动重大招商项目以外资形式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狠抓外资企业招引

建立完善外资招商项目库,绘制产业树和产业链招商图谱,制定引进外资的重点产业链环节、项目和目标企业清单,强化市县联动,实现精准招商分类招引。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积极搭建精准对接的投资促进交流平台。主要招商部门及各区县、高新区每年开展外资专题招商或外资项目对接活动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新设外资企业

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FDI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设立当年实际利用外资(FDI)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实际利用外资FDI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由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独角兽企业等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公司,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企业增资

对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FDI或增资FDI200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FDI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外商并购重组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以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的,实际利用外资(FDI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当年实际利用外资FDI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缺受等制度,严格履行向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项支持政策,平等获取人才、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切实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大项目直通车机制,对重点在谈已签约项目,组建专班服务,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运输、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统筹协调,做到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作用,健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本区域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管理和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外资工作激励

利用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外商投资到位资金绩效考核成果,对全年考评结果位居全市前三名的区县外资主管部门进行表扬,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按照当年申报,次年兑现奖励原则开展,兑现政策涉及汇率按到资之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奖励(补贴)均为税前金额(币种人民币)

本措施支持主体为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正常经营的市内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弄虚作假获得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奖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政策评估及调整。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符合国家、省、市同类奖补政策(含招商引资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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